管理處分-有關「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三條規定,以經管理機關認定無保留公用及規劃開發經營使用需要,且不適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者為限之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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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三條規定,以經管理機關認定無保留公用及規劃開發經營使用需要,且不適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者為限之認定原則國有財產局九十年二月九日臺財產局管第○九○○○○三七一四號函
國有財產局99年8月4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940016841號函停止適用公布修正日期:(9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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