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證明,得逕予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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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證明,得逕予採用
國有財產局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臺財產局二字第八五○一五二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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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證明文件,得逕予採用,免再經各縣市政府表示係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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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局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臺財產局二字第八五○一五二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5-07-30)
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證明文件,得逕予採用,免再經各縣市政府表示係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