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民眾以原河川公地管理機關核發之河川新生地許可使用證明書,向本局申請承租或繼續許可使用原許可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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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以原河川公地管理機關核發之河川新生地許可使用證明書,向本局申請承租或繼續許可使用原許可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之處理方式財政部國有財產局89年3月17日台財產局管第890000720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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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89年3月17日台財產局管第8900007201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