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土地依現場使用狀況無法認屬實際使用範圍,如經查明確屬建築主管機關核准之原建築基地範圍,同意併予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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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依現場使用狀況無法認屬實際使用範圍,如經查明確屬建築主管機關核准之原建築基地範圍,同意併予出租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0年8月23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00018314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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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故國有土地上之私有房屋,如經建築主管機關核准建築,基於建築法對於建築基地之規定及法定空地之使用限制,其屬建築基地範圍,宜認屬實際使用範圍,而得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核辦出租。本案圍牆外土地,如經查明確屬建築主管機關核准之原建築基地範圍,同意併予出租。
- 本局90年8月23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00018314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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