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土地為眷舍之居住人營業開設商店,倘管理機關並無放租有收益者,依國有財產法第八條規定,可免徵地價稅,自不生土地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由管理機關申請由占有人代繳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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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為眷舍之居住人營業開設商店,倘管理機關並無放租有收益者,依國有財產法第八條規定,可免徵地價稅,自不生土地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由管理機關申請由占有人代繳之問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91年2月8日臺財產局管字第091000264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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