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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土地為眷舍之居住人營業開設商店,倘管理機關並無放租有收益者,依國有財產法第八條規定,可免徵地價稅,自不生土地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由管理機關申請由占有人代繳之問題

  • 附:財政部91年1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602號函。
    主旨:國防部軍務局管有貴市松山區延吉段一小段117地號國有土地,無放租收益,惟該土地為私立光復幼稚園使用,可否依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由管理機關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0年11月12日北市財二字第9022967200號函。
    二、按「查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4條第2項第3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本案係眷舍之居住人營業開設商店,倘管理機關陸軍總司令部並無放租有收益之情事,依上述規定,自應有免徵地價稅之適用。」前經本部86年4月15日台財稅第861033244號函釋有案,本案土地既經查明其管理機關無放租收益,依上開法條規定應可免徵地價稅,自不生代繳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