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法院判決占用人應支付占用本署經管國有土地之使用補償金,在本署未實際收取使用補償金前,仍應免課徵土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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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占用人應支付占用本署經管國有土地之使用補償金,在本署未實際收取使用補償金前,仍應免課徵土地稅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90年10月18日臺財產局管字第0900021128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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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有財產法第8條:「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4條第2項第3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規定意旨,被占用之國有土地在未實際收取使用補償金前,尚無實質收益,仍應免徵土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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