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視窗切換
/
跳到主要內容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回國產署機關網站
財政部網站
最新消息
招標資訊
國有非公用財產招標資訊
其他機關招標資訊
委外招標資訊
招標行事曆
開標結果實況
法令查詢
便民服務
占用業務專區
邊際土地認養專區
綠美化專區
招標設定地上權業務專區
價金試算
單位面積換算
各種申請書表(含填寫範例)之下載
線上申辦
線上申辦
線上查詢
機關服務
共同開發案件成果專區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主動公開資訊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已分回尚待處理建物資訊
公示送達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媒合平台
看屋專區
廉政園地
:::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首頁
>
法令查詢
>
行政規則
>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所有條文
管理處分-私人占用非屬田旱地目國有土地種植農作物之使用補償金計算標準
私人占用非屬田旱地目國有土地種植農作物之使用補償金計算標準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民國88年8月26日臺財產局管第8802307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08-26)
依據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之規定,並參酌最高法院61年臺上字第1695號判例:「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是以,民眾占用國有土地,應返還其獲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考量本署各分署及所屬辦事處計算使用補償金作業之需,對於民眾占用國有土地種植農作物或養殖使用補償金之計算標準如下:<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一、占用土地如作庭院等使用,且已納入基地管理者,不論其地目,均應按基地租金標準計算使用補償金。</div><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二、占用土地如非作庭院等使用者:</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div style="TEXT-INDENT: -3em; MARGIN-LEFT: 3em">(一)為田、旱地目者,應按照該土地地目等則(以土地登記簿記載為準)以耕地租金標準計算使用補償金;如土地登記簿上無等則之記載者,得參照該縣市田旱地目耕地最高、最低等則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平均值為標準計算使用補償金。</div><div style="TEXT-INDENT: -3em; MARGIN-LEFT: 3em">(二)為原、養、林、池等地目,且該縣市亦有公布該土地地目等則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標準者,得參照該土地地目等則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以耕地、養地租金標準計算使用補償金;如土地登記簿上無等則之記載者,得參照該縣市田地目耕地最高、最低等則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平均值為標準計算使用補償金。</div><div style="TEXT-INDENT: -3em; MARGIN-LEFT: 3em">(三)非為田、旱、原、養、林、池地目者,得參照該縣市田地目耕地最高、最低等則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平均值為標準計算使用補償金。</div></div>
回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友善列印
視窗切換
我有興趣加入清單
Google Map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