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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私人占用非屬田旱地目國有土地種植農作物之使用補償金計算標準

  • 依據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之規定,並參酌最高法院61年臺上字第1695號判例:「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是以,民眾占用國有土地,應返還其獲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考量本署各分署及所屬辦事處計算使用補償金作業之需,對於民眾占用國有土地種植農作物或養殖使用補償金之計算標準如下:
    一、占用土地如作庭院等使用,且已納入基地管理者,不論其地目,均應按基地租金標準計算使用補償金。
    二、占用土地如非作庭院等使用者:
    (一)為田、旱地目者,應按照該土地地目等則(以土地登記簿記載為準)以耕地租金標準計算使用補償金;如土地登記簿上無等則之記載者,得參照該縣市田旱地目耕地最高、最低等則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平均值為標準計算使用補償金。
    (二)為原、養、林、池等地目,且該縣市亦有公布該土地地目等則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標準者,得參照該土地地目等則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以耕地、養地租金標準計算使用補償金;如土地登記簿上無等則之記載者,得參照該縣市田地目耕地最高、最低等則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平均值為標準計算使用補償金。
    (三)非為田、旱、原、養、林、池地目者,得參照該縣市田地目耕地最高、最低等則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平均值為標準計算使用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