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竊佔國有山坡地,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以實際違反編定使用之行為人為處罰對象
-
竊佔國有山坡地,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以實際違反編定使用之行為人為處罰對象
內政部營建署87年12月19日八十七營署綜字第507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7-12-19)
-
按行政法上之命令或禁止,法令多定有遵守其命令或禁止之特別義務人,使其對違法狀態之發生,負有注意監督之特別義務,故實際上之義務違反,雖係他人所為,該他人反不負責,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之規定觀之,既未明定應負責任之法定義務人,故實際為違法行為之人與應負行政法上義務之人,似不宜有所區別…,以實際違反編定使用之行為人為處罰對象…,本署敬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