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高速公路興工時,一併興建或改善完成之交流道連絡道及地方農水路等公共設用地,移交地方政府接管養護時,考量簡化撥用作業,同意由高速公路局列冊報經交通部同意後,會同地方政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其中為基金編列資本支出預算所興建、改善者,於移交地方政府接管養時,應減列該基金之資產,並以補助政府機關科目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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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興工時,一併興建或改善完成之交流道連絡道及地方農水路等公共設用地,移交地方政府接管養護時,考量簡化撥用作業,同意由高速公路局列冊報經交通部同意後,會同地方政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其中為基金編列資本支出預算所興建、改善者,於移交地方政府接管養時,應減列該基金之資產,並以補助政府機關科目列帳行政院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臺九十交字第○六八○八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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