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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高速公路興工時,一併興建或改善完成之交流道連絡道及地方農水路等公共設用地,移交地方政府接管養護時,考量簡化撥用作業,同意由高速公路局列冊報經交通部同意後,會同地方政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其中為基金編列資本支出預算所興建、改善者,於移交地方政府接管養時,應減列該基金之資產,並以補助政府機關科目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