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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高速公路興工時,一併興建或改善完成之交流道連絡道及地方農水路等公共設用地,移交地方政府接管養護時,考量簡化撥用作業,同意由高速公路局列冊報經交通部同意後,會同地方政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其中為基金編列資本支出預算所興建、改善者,於移交地方政府接管養時,應減列該基金之資產,並以補助政府機關科目列帳

  • 主旨:所報貴部基隆港務局經管之基隆港西岸聯外道路用地,以及公路局經管之東西向快速公路漢寶草屯線E402標埔鹽系統交流道用地,擬請准予作價撥充「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資產;又有關高速公路興工時一併興建或改善之交流道連絡道及地方農水路等公共設施用地,於移交地方政府接管養護時,擬請准由「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資產辦理減帳,並由國道高速公路局列冊報經貴部同意後,會同地方政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一案,請照核復事項辦理。
    說明:復90年8月14日交總90字第008790號函。
    核復事項:
    一、本案基隆港務局經管之基隆港西岸聯外道路用地,及公路局經管之東西向快速公路漢寶草屯線E402標埔鹽系統交流道用地,原則同意循預算程序,以資產作價撥充至「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並由高速公路局,會同基隆港務局及公路局,逕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其中基隆港經管之財產屬事業用財產,於撥充前應先辦理減帳手續。另埔鹽系統交流道用地部分,應視同國庫對該基金所辦理各項工程非自償經費之撥充數。
    二、高速公路興工時,一併興建或改善完成之交流道連絡道及地方農水路等公共設施用地,擬移交地方政府接管養護時,考量簡化撥用作業,同意由高速公路局列冊報經貴部同意後,會同地方政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其中為基金編列「資本支出」預算所興建、改善者,於移交地方政府接管養護時,應減列該基金之「資產」,並以「補助政府機關」科目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