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奉准撥用之興安、中吉、龍江三處公園用地內之國有土地,准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以出租方式獎勵民間興建地下停車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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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奉准撥用之興安、中吉、龍江三處公園用地內之國有土地,准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以出租方式獎勵民間興建地下停車場案行政院八十三年四月廿九日臺八十三財字第一四八四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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