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國有林地申請出租,除應適用森林法第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外,該林地管理機關並應具有此項經營管理權責,且其出租應符合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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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地申請出租,除應適用森林法第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外,該林地管理機關並應具有此項經營管理權責,且其出租應符合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行政院秘書長八十五年一月四日臺八十五教字第○○二四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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