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土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園」、「綠地」及「兒童遊戲場」者,於無處分、利用計畫前,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委託地方政府管理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供不特定人作公共(遊憩、運動)使用,免逐案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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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園」、「綠地」及「兒童遊戲場」者,於無處分、利用計畫前,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委託地方政府管理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供不特定人作公共(遊憩、運動)使用,免逐案報核財政部114年4月17日台財產管字第1144000267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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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使用)委託管理契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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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14年4月17日台財產管字第1144000267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