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園」、「綠地」及「兒童遊戲場」者,於無處分、利用計畫前,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委託地方政府管理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供不特定人作公共(遊憩、運動)使用,免逐案報核
-
主旨:國有非公用土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園」、「綠地」及「兒童遊戲場」者,於無處分、利用計畫前,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委託地方政府管理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供不特定人作公共(遊憩、運動)使用,並依說明事項辦理,免逐案報核,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辦理。
二、地方政府申請於旨揭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應優先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等規定辦理撥用,倘經評估無法辦理撥用或撥用有困難者,得依本函示辦理委託管理。
三、國有土地屬共有或處理得款應撥交他機關之情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共有者,須取得他共有人之同意,或與共有人協議完成分割或分管。
(二)處理得款應撥交他機關者,先徵得該機關同意。
四、契約約定事項如下:
(一)委託管理期間最長為2年。如有新增委託管理土地標示情形,應簽訂新約。
(二)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管理契約格式如附件。契約內容如有未盡事宜,由契約雙方協商後列入特約事項,免陳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