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檢送修正「國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流程」及「分署(辦事處)查報國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意見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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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正「國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流程」及「分署(辦事處)查報國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意見表」格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3月6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33000209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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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修正之「國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流程」及「分署(辦事處)查報國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意見表」格式各1份,請自即日起,依該作業流程及格式填報辦理國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案之處理意見,並提供電子檔,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102年第6次署務會報紀錄丙、結論二、102年第7次署務會報紀錄丙、結論十二及本署中區分署102年9月26日台財產中接字第10231020680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各機關申辦國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案件經本署或分署、辦事處多方多次退請補正之困擾,及加速審辦進度,管理機關未檢送符合現狀接管規定之證明文件,及國有公用土地、建物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申報清冊記載有錯誤,請於處理意見表中敘明,統由本署連同相關事項退請主管機關交管理機關辦理。又為加強管控,分署及辦事處於接獲本署交查案件後,應於3個月內將勘查結果及處理意見表報署,倘有特殊情形應報請展延。
三、報署之處理意見表電子檔,請置於全署公文分享/本署/接收保管組/接管科-變更非公用/各分署(辦事處)資料夾(須加註發文文號)。
- 附件1: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3月6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330002090號函
- 附件2:國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流程圖
- 附件3:分署(辦事處)查報國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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