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本署經管訂有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租約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市地重劃,配回土地未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租約,終止租約收回活化利用評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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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經管訂有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租約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市地重劃,配回土地未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租約,終止租約收回活化利用評估原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0年9月27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103000244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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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0年9月27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103000244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