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本署經管訂有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租約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市地重劃,配回土地未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租約,終止租約收回活化利用評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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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署經管訂有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租約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市地重劃,配回土地未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租約,終止租約收回活化利用評估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110年第6次署務會報紀錄三、裁(指)示事項(二十五)辦理。
二、配回土地終止租約收回活化利用評估原則如下:
(一)評估時點
接獲重劃主管機關或重劃會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8條或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7條規定,邀集權利人協調租約處理通知時。
(二)收回條件:重劃配回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本署或其他政府機關已有具體利用或處分計畫,或有預定用途、使用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
2、非共有或非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經評估適宜活化利用(設定地上權、委託經營、標租或標售等)。
(三)編列補償承租人1/3地價款預算時點
雙方同意終止租約、租佃爭議調解(處)成立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終止租約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