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交通部航港局改制前各港務局精省後移交本署接管之原省有土地中,處理得款扣除作業費後,撥交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依預算程序循環運用者,由航港局負看管維護責任及負擔相關費用,並於處分後辦理相關點交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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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改制前各港務局精省後移交本署接管之原省有土地中,處理得款扣除作業費後,撥交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依預算程序循環運用者,由航港局負看管維護責任及負擔相關費用,並於處分後辦理相關點交等事宜。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產接字第1103000227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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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產接字第1103000227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