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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交通部航港局改制前各港務局精省後移交本署接管之原省有土地中,處理得款扣除作業費後,撥交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依預算程序循環運用者,由航港局負看管維護責任及負擔相關費用,並於處分後辦理相關點交等事宜。

  • 主旨:貴部航港局改制前各港務局精省後移交本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各分署、辦事處接管之原省有土地中,其處理得款扣除作業費後,撥交航港建設基金依預算程序循環運用者,處理前,由貴部航港局負看管維護責任及負擔相關費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國產署案陳所屬南區分署110年8月2日台財產南接字第11020012590號函辦理。

    二、國產署92年2月20日台財產局接字第0920003165號函(副本諒達)示,貴部各港務局精省後移交該署接管之土地中,屬原省有土地者,除為無償撥用取得外,其經依法處理之得款,扣除作業費後,撥交各港務局依預算程序循環運用,現係撥交航港建設基金。此類土地既屬航港建設基金財產,處理前,自應由貴部航港局負看管維護之責(包括土地如有遭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土壤、地下水污染情事,需負清除、改善及整治責任),並於處分後辦理相關點交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