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土地標售案件屬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者,於公告標售前函詢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是否應留供公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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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標售案件屬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者,於公告標售前函詢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是否應留供公共使用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0年2月2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00000665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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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國有非公用土地標售案件屬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者,於本函下達前,尚未公告標售之案件,於公告標售前函詢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是否應留供公共使用;倘經確認有保留公用者,標售案件停止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審計部109年12月11日台審部五字第1095001711號函及內政部110年1月7日台內地字第1090149193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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