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土地現況為墳墓使用者,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委託地方政府管理,免逐案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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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現況為墳墓使用者,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委託地方政府管理,免逐案報核
財政部109年12月29日台財產管字第1090030740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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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辦理。
二、國有土地屬共有或處理得款應撥交他機關之情形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共有者,須取得他共有人之同意,或與共有人協議完成分割、分管。
(二)處理得款應撥交他機關者,先徵得該機關同意。
三、契約約定事項如下:
(一)得依受託管理人之管理需求或意願簽訂6 年(含)以下委託管理契約,如有新增委託管理土地標示情形,應簽訂新約。
(二)國有非公用土地(墳墓使用)委託管理契約格式如附件。契約內容如有未盡事宜,由契約雙方協商後列入特約事項,免陳報本部核定。
四、本部100年11月14日台財產管字第10040030721號函及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 財政部109年12月29日函
- 國有非公用土地(墳墓使用)委託管理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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