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依「共有不動產國有持分讓售原則」第2點規定得辦理讓售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均無須併計毗鄰國有土地及國有持分土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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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共有不動產國有持分讓售原則」第2點規定得辦理讓售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均無須併計毗鄰國有土地及國有持分土地面積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9年11月13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90036225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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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依「共有不動產國有持分讓售原則」第2點規定得辦理讓售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均無須併計毗鄰國土地及國有持分土地面積,請查照。
說明:依據審計部109年11月6日台審部五字第1090012013號函副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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