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案件經核定讓售後,本署各分署以書面通知申購人限期繳款期限修正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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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案件經核定讓售後,本署各分署以書面通知申購人限期繳款期限修正為60日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9年10月15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94000949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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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案件經核定讓售後,本署各分署以書面通知申購人限期繳款期限修正為60日,其始期以發文通知繳款次日起計算,本函自109年10月20日起生效,請查照。說明:一、本函生效日期前本署各分署已發文通知(按發文日認定)申購人限期繳款之案件,應依原規定繼續辦理至結案。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第19點第1項第1款及「辦理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讓售案件注意事項」第12點第1項規定繳款期限與本函核示意旨不一致部分,自109年10月20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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