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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案件經核定讓售後,本署各分署以書面通知申購人限期繳款期限修正為60日

  • 主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案件經核定讓售後,本署各分署以書面通知申購人限期繳款期限修正為60日,其始期以發文通知繳款次日起計算,本函自109年10月20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本函生效日期前本署各分署已發文通知(按發文日認定)申購人限期繳款之案件,應依原規定繼續辦理至結案。
    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第19點第1項第1款及「辦理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讓售案件注意事項」第12點第1項規定繳款期限與本函核示意旨不一致部分,自109年10月20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