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查報國有非公用財產報廢(損)案件處理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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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報國有非公用財產報廢(損)案件處理意見表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2年11月3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123000345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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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修正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區分署查報國有非公用財產報廢(報損)案件處理意見表」格式1份,請自即日起依該格式填報貴分署處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報廢(報損)案件之處理意見,並提供電子檔,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辦理。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公有建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貴分署處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報廢(報損)案件時,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三、案件報署時,並請提供處理意見表及相關佐證資料電子檔,註明文號置於全署公文分享/本署/接收保管組/公用/產籍科_國有非公用財產報廢及報損案件/各分署(辦事處)資料夾。
四、旨述處理意見表置於本署便民服務業務網/其他專區/其他專區資料/書表供應站/接收保管組項下。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2年11月3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12300034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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