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查報國有非公用財產報廢(損)案件處理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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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各分署陳報國有非公用財產報廢、報損案件請確實依規定辦理並列管至結案,並檢送修正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區分署查報國有非公用財產報廢(報損)案件處理意見表」(下稱處理意見表)格式1份,自即日起依該格式填報,請查照。
說明:
一、茲綜整各分署陳報國有非公用財產報廢、報損案件(下稱報廢案件、報損案件)審辦要項及規定,並重申辦理方式如下:
(一)報廢案件
1、按各機關經管財產之報廢,應依行政院訂頒「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下稱核定金額表)規定辦理。爰各分署擬辦理報廢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屬未達使用年限或已逾使用年限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3,000萬元以上者,應報本署陳報財政部轉送審計部審核;屬已逾使用年限惟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者,應報本署陳報財政部審核(該二事項依財政部與本署間權責劃分表規定由本署代擬代判部稿)。
2、擬報廢拆除之房屋,於報廢核准拆除完畢後,尚有登記者並應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滅失登記;其設有房屋稅籍者,應向稅捐機關申請稅籍註銷事宜。另報廢案件應注意事項及後續管控機制〔含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下稱管理系統)辦理產籍加註〕業以本署103年10月14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330011680號函送各分署及辦事處在案。
(二)報損案件
1、依審計法第58條、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各機關經管之財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2、依核定金額表注意事項三,各機關經管之財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之報損案件,除個別特殊事項,徵得審計機關同意者外,不得依據核定金額表之程序辦理,應依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1條之規定加以切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審計機關審核(依財政部與本署間權責劃分表規定由本署代擬代判部稿)。
(三)各分署辦理報廢、報損案件時,應依本署訂定之處理意見表格式〔如附件,本次修正增加五(二)項目〕填載報署外,尚應依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下稱非公用作業程序)第16點規定,填製財產毀損報廢單,並一併檢附相關之佐證資料。
二、報廢、報損案件錯誤樣態、需注意填報內容及精進事項邇來分署陳報該等案件,因人員不諳規定或疏漏,經本署或審計部多次退請補正,請覈實注意辦理。又為利精進,本署彙整錯誤樣態及改進方式如下,供各分署、辦事處處理業務參辦,避免發生類似錯誤。
(一)案件錯誤報署:已逾使用年限金額未達1,500萬元之建物報廢案件屬管理機關(分署)核定,誤將該等案件報署。 精進方式:應依核定金額表及非公用作業程序第17點規定辦理。
(二)財產毀損報廢單填寫方式,請參考本署107年7月3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730002220號函檢附範例填載,另提出以下錯誤樣態及精進方式:
1、「財產名稱」欄誤繕 精進方式:依財政部104年10月29日台財產接字第10430005440號函訂定之「國有非公用房屋分類表」填寫。
2、「價值」欄之「單價」/「數量或面積」/「總價」欄與管理系統之產籍資料所載不符 精進方式:倘經釐清產籍資料正確,依產籍資料更正欄位內容;倘產籍資料有誤,釐正產籍,再據以填載。
三、案件報署時,並請提供處理意見表及相關佐證資料電子檔,註明文號置於全署公文分享/本署/接收保管組/公用/產籍科_國有非公用財產報廢及報損案件/各分署(辦事處)資料夾。
四、旨述處理意見表置於本署便民服務業務網/其他專區/其他專區資料/書表供應站/接收保管組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