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申請辦理廢止撥用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請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第2項規定,敘明用地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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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申請辦理廢止撥用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請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第2項規定,敘明用地使用情形財政部108年7月22日台財產接字第1083000184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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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