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國宅用地登記為「道」「水」地目土地抵充疑義
-
國宅用地登記為「道」「水」地目土地抵充疑義
內政部七十三年五月廿四日(七三)臺內地字第二三○四九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3-05-24)
-
重劃計劃書公告前以國宅基金購置之國宅用地,係以整體規劃設計,開發建築國民住宅為目的,其「道」、「水」地目土地,與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性質上有所差異,辦理重劃分配時,可免用於抵充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