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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國宅用地登記為「道」「水」地目土地抵充疑義

  • 重劃計劃書公告前以國宅基金購置之國宅用地,係以整體規劃設計,開發建築國民住宅為目的,其「道」、「水」地目土地,與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性質上有所差異,辦理重劃分配時,可免用於抵充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