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閒置之國有非公用公共設施用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撥用前,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屬學校作為田園基地種植可食植物使用
-
閒置之國有非公用公共設施用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撥用前,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屬學校作為田園基地種植可食植物使用
公布修正日期:(108-01-21)
-
主旨: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閒置之國有非公用公共設施用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撥用前,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屬學校作為田園基地種植可食植物使用,免逐案報核,請查照。
說明: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辦理。
- 財政部108年1月21日台財產管字第1070037277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