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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閒置之國有非公用公共設施用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撥用前,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屬學校作為田園基地種植可食植物使用

  • 主旨: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閒置之國有非公用公共設施用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撥用前,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屬學校作為田園基地種植可食植物使用,免逐案報核,請查照。

    說明: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