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受理民眾申請案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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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受理民眾申請案件原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6年12月20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630004251號函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7年1月12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700010400號函更正附件2「106年度辦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劃設鄉鎮市區」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8年7月25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800225980號函更新附件2「辦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劃設之鄉鎮市區」
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8年8月12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840007581號函示,本函說明三自即日停止適用公布修正日期:(10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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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6年12月20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6300042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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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辦理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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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辦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劃設之鄉鎮市區(107年1月12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70001040號函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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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劃設之鄉鎮市區(108年7月25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80022598號函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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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7年1月12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7000104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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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8年7月25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8002259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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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8年8月12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840007581號函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