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受理民眾申請案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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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受理民眾申請案件原則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6年12月20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630004251號函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7年1月12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700010400號函更正附件2「106年度辦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劃設鄉鎮市區」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8年7月25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800225980號函更新附件2「辦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劃設之鄉鎮市區」
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8年8月12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840007581號函示,本函說明三自即日停止適用公布修正日期:(10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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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示涉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受理民眾申請案件原則,請查照。說明:一、依據106年11月16日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第2案(要求本署對於非原住民族申請承租土地,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及申辦原住民保留地之公有土地,應先取得該土地所在鄉鎮市區公所證明非屬該區域範圍及無申辦保留地者,再受理承租案。)辦理。二、原住民保留地部分: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部分:(一)本署「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下稱管理系統)有民眾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註記1、除通行權及基於租賃關係之申請案件予以受理,其他申請案件不予受理,俟該增劃編案經本署表示不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意見予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後,始予受理。2、受理之通行權案件,續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審辦。基於租賃關係申請案件,係指承租人因續租、過戶、繼承申請換訂租約,及為維持租賃目的使用(如基地之增改建申請、耕地之農業相關設施申請等)之申請案件,受理後,續依租約約定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審辦。3、國有出租土地,經本署表示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意見予原民會後,於土地移交原民會接管前,如有非原承租申請過戶、繼承換訂租約,依本署102年11月5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230010140號函規定處理方式辦理。(二)管理系統查無民眾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註記者,自本函示下達後受理新申租(含耕地放租)案件,位於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地區之58個鄉鎮市區(附件1),如申租人非原住民,應先取得公所證明非屬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辦理中案件,始受理申租案;如申租人為原住民,依現行規定受理申租案。(一)自本函示下達後受理新申租(含耕地放租)案件,位於辦理劃設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鄉鎮市區(附件2)範圍,如申租人非原住民,應先取得公所證明非屬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中案件,始受理申租案;如申租人為原住民,依現行規定受理申租案。(二)附件2所示辦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之31個鄉鎮市區,係原民會提供106年度受理申請劃設範圍,後續若有新增辦理劃設之鄉鎮市區,另案提供。四、本署103年7月7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330007670號函停止適用。五、副本抄送原民會(請協助轉知公所配合辦理)。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6年12月20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630004251號函
- 附件1:辦理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鄉鎮市區
- 附件2:辦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劃設之鄉鎮市區(107年1月12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70001040號函更正)
- 辦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劃設之鄉鎮市區(108年7月25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80022598號函更新)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7年1月12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700010400號函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8年7月25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800225980號函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8年8月12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840007581號函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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