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各級主管機關依住宅法第21條規定撥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之申撥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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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依住宅法第21條規定撥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之申撥主體公布修正日期:(10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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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級主管機關依住宅法第21條規定撥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如由所屬機關負責執行及管理社會住宅,且該機關具備公有財產管理機關要件,得以該機關名義為申撥主體。二、原奉行政院核准以各地方政府名義申撥公有不動產興辦社會住宅案件,得逕洽地政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上開所屬機關。
- 內政部106年6月13日台內營字第1060807400號函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6年6月16日台財產署公字第106001882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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