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各級主管機關依住宅法第21條規定撥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之申撥主體

  • 一、各級主管機關依住宅法第21條規定撥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如由所屬機關負責執行及管理社會住宅,且該機關具備公有財產管理機關要件,得以該機關名義為申撥主體。
    二、原奉行政院核准以各地方政府名義申撥公有不動產興辦社會住宅案件,得逕洽地政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上開所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