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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核示私人申請施設水土保持設施案件作業流程
核示私人申請施設水土保持設施案件作業流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6年7月13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64000560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6-07-13)
<p>主旨:核示私人申請施設水土保持設施案件作業流程(下稱作業流程),請查照。 <br />說明:</p><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一、本署99年12月31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94003174號函附附件(詳附件)中關於本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上原無水土保持設施,經民眾申請自費施設水利建造物、道路駁坎或水土保持設施,需本署出具同意文件案件之處理方式,自即日起不再援用,依本作業流程辦理。惟本函示核示前已同意施設之案件,仍請依作業流程規定辦理產籍管理區分異動及相關加註作業。</div><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二、請各主機單位配合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之產籍其他事項欄類別增加「1D76同意申請人向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施」、「1D77撤銷同意申請人向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施」及「1D78依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申請人施設水土保持設施」代碼,並辦理更新。</div>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6年7月13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640005600號函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99年12月31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94003174號函
停止適用函釋對照表
私人申請施設水土保持設施案件作業流程
格式一-同意申請函
格式二-撤銷同意申請函
格式三-切結書
格式四-同意使用函
回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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