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讓售已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予非承租人之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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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售已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予非承租人之作業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2年8月3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24001929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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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讓售已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予非承租人之作業方式,請 查照。說明:一、按租約類型作業方式如下:(一) 基地租約請申購人檢附承租人拋棄承租權同意書。無法檢具者,請申購人附具同意承受租賃關係同意書,並於核准讓售及申購人願意承購後,就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承租人,通知是否優先購買。(二) 耕地、養地租約1、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者(1)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第1項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得終止租約情形者,申購人免附承租人拋棄承租權同意書,出租機關於出售前先終止租約,依規定補償承租人。(2)不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第1項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得終止租約情形者,請申購人檢附承租人拋棄承租權同意書。無法檢具者,請申購人附具同意承受租賃關係同意書,並於核准讓售及申購人願意承購後,就符合土地法第107條及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之承租人,通知是否優先購買。(3)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為興辦公共事業需要使用本署已出租之國有土地,除有法律規定得終止租約之原因外,尚不得逕以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之約定終止租約,須由臺電公司檢附承租人拋棄承租權同意書。2、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者請申購人檢附承租人拋棄承租權同意書。無法檢具者,請申購人附具同意承受租賃關係同意書,並於核准讓售及申購人願意承購後,就符合土地法第107條及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之承租人,通知是否優先購買。(三) 林地或其他性質租約請申購人檢附承租人拋棄承租權同意書。無法檢具者,請申購人附具同意承受租賃關係同意書。二、檢附申購人非申購不動產之承租人之作業方式一覽表供參。三、申購人需取具承租人之拋棄書案件,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得於必要範圍內提供承租人之聯絡方式予申購人。惟為避免發生爭議,於提供承租人個人資料予申購人時,應告知申購人利用承租人個人資料應符合個資法規定,違者依個資法第41條及第47條規定將受處罰並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副知承租人。四、另本作業方式將納入研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第14點規定。
- 申購人非申購不動產之承租人之作業方式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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