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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讓售已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予非承租人之作業方式

  • 主旨:讓售已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予非承租人之作業方式,請 查照。
    說明:
    一、按租約類型作業方式如下:
    (一) 基地租約
    請申購人檢附承租人拋棄承租權同意書。無法檢具者,請申購人附具同意承受租賃關係同意書,並於核准讓售及申購人願意承購後,就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承租人,通知是否優先購買。
    (二) 耕地、養地租約
    1、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者
    (1)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第1項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得終止租約情形者,申購人免附承租人拋棄承租權同意書,出租機關於出售前先終止租約,依規定補償承租人。
    (2)不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第1項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得終止租約情形者,請申購人檢附承租人拋棄承租權同意書。無法檢具者,請申購人附具同意承受租賃關係同意書,並於核准讓售及申購人願意承購後,就符合土地法第107條及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之承租人,通知是否優先購買。
    (3)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為興辦公共事業需要使用本署已出租之國有土地,除有法律規定得終止租約之原因外,尚不得逕以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之約定終止租約,須由臺電公司檢附承租人拋棄承租權同意書。
    2、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者
    請申購人檢附承租人拋棄承租權同意書。無法檢具者,請申購人附具同意承受租賃關係同意書,並於核准讓售及申購人願意承購後,就符合土地法第107條及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之承租人,通知是否優先購買。
    (三) 林地或其他性質租約
    請申購人檢附承租人拋棄承租權同意書。無法檢具者,請申購人附具同意承受租賃關係同意書。
    二、檢附申購人非申購不動產之承租人之作業方式一覽表供參。
    三、申購人需取具承租人之拋棄書案件,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得於必要範圍內提供承租人之聯絡方式予申購人。惟為避免發生爭議,於提供承租人個人資料予申購人時,應告知申購人利用承租人個人資料應符合個資法規定,違者依個資法第41條及第47條規定將受處罰並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副知承租人。
    四、另本作業方式將納入研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第14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