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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辦理標售國有土地地上有樹木或受保護樹木之處理方式
辦理標售國有土地地上有樹木或受保護樹木之處理方式
國有財產署106年3月14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64000170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6-03-14)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主旨:辦理標售國有土地地上有樹木或受保護樹木之處理方式,請查照。 </div>說明:<br /><br /><div style='margin-left: 1em;'><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依森林法第38條之2規定,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為受保護樹木,應予造冊並公告之。經公告之受保護樹木,地方主管機關應優先加強保護。另依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第9條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為受保護樹木者,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為使國有土地上受保護樹木出售後地方主管機關賡續列管,辦理標售國有土地地上有樹木或受保護樹木者,請依下列處理方式辦理:<br /><br /><div style='margin-left: 1em; text-indent: -1.5em'>(一)國有土地於辦理標售時地上有樹木者,於公告備註欄加註:「地上樹木倘屬○○○(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所規定列管受保護者,應依該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已知為受保護樹木者,則於公告備註欄加註:「地上樹木屬○○○(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所規定列管受保護者,應依該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div> <div style='margin-left: 1.5em;'> (二)國有土地出售後通知地方政府,地上樹木倘屬(係屬)○○○(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所規定列管受保護者,該土地所有權人已異動,請其列管續處。</div> </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經管委託本署辦理標售國有土地,於辦理標售時依說明一(一)辦理。</div>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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