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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辦理標售國有土地地上有樹木或受保護樹木之處理方式

  • 主旨:辦理標售國有土地地上有樹木或受保護樹木之處理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森林法第38條之2規定,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為受保護樹木,應予造冊並公告之。經公告之受保護樹木,地方主管機關應優先加強保護。另依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第9條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為受保護樹木者,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為使國有土地上受保護樹木出售後地方主管機關賡續列管,辦理標售國有土地地上有樹木或受保護樹木者,請依下列處理方式辦理:
    (一)國有土地於辦理標售時地上有樹木者,於公告備註欄加註:「地上樹木倘屬○○○(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所規定列管受保護者,應依該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已知為受保護樹木者,則於公告備註欄加註:「地上樹木屬○○○(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所規定列管受保護者,應依該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國有土地出售後通知地方政府,地上樹木倘屬(係屬)○○○(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所規定列管受保護者,該土地所有權人已異動,請其列管續處。
    二、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經管委託本署辦理標售國有土地,於辦理標售時依說明一(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