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土地經公地放領或僅放領數宗土地之一部或數宗土地同時分別放領數人,致放領土地形成袋地,須透由毗鄰國有非公用土地通行或指定建築線,始得利用情形,無民法第789 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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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經公地放領或僅放領數宗土地之一部或數宗土地同時分別放領數人,致放領土地形成袋地,須透由毗鄰國有非公用土地通行或指定建築線,始得利用情形,無民法第789 條之適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6年1月26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50038503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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