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2條規定申購本署經管之國有土地,無需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第17點第2款第5目、第7目及第24點第2款第5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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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2條規定申購本署經管之國有土地,無需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第17點第2款第5目、第7目及第24點第2款第5目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5年8月1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500234580號
公布修正日期:(10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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