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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2條規定申購本署經管之國有土地,無需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第17點第2款第5目、第7目及第24點第2款第5目規定

  • 主旨: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42條規定申購本署經管之國有土地,無需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下稱讓售作業程序)第17點第2款第5目、第7目及第24點第2款第5目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經濟部105年8月1日經授工字第10500638160號函(附影本乙份)辦理。
    二、本署經管之國有土地如已納入產業園區範圍,雖屬河川區域或交通、水利用地,倘不依產創條例第42條規定讓售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反不利產業園區整體開發利用,爰此類案件,無需適用讓售作業程序第17點第2款第5目、第7目及第24點第2款第5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