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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本署經管位於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相關案件處理方式
本署經管位於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相關案件處理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4年8月2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40020590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4-08-20)
<div style="TEXT-INDENT: -3em; MARGIN-LEFT: 3em">主旨:本署經管位於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相關案件處理方式,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div><div style="TEXT-INDENT: -3em; MARGIN-LEFT: 3em">說明:</div><div style="MARGIN-LEFT: 1em"><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一、依內政部104年7月8日台內營字第1040808780號函及附件(附影本各1份)辦理。</div><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二、依內政部函示,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應循程序完成再評定作業及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後,始適用濕地保育法規定,為避免破壞暫定重要濕地,於完成評定公告前,該濕地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除已報核之專案讓售或訂有租賃契約或經切結承諾其使用不影響濕地生態或天然滯洪等功能外,暫緩出租、放租、放領、標售或讓售等處分作業。</div><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三、查濕地保育法及相關子法尚無禁止或限制出租、放租、放領、標售或讓售等處分之規定,茲為兼顧暫定重要濕地之評定及民眾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之權益,分署於受理暫定重要濕地範圍(檢送41處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範圍圖檔)內國有非公用土地各類(出租、放租、放領、標售、讓售、標租、委託經營、設定地上權、贈與寺廟教堂、交換)申請案時,應請申請人承諾「其使用不影響濕地生態或天然滯洪等功能」(檢附承諾書1份)。</div></div><br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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