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貴分署(辦事處)處理寺廟申請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依法得讓售者得逕予出租)規定承租國有土地案件,請適時引據內政部103年2月6日台內民字第1030077650號函示要旨,說明該寺廟如屬不適用監督寺廟條例規定之寺廟,自不得為權利主體,而無法依上開規定辦理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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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分署(辦事處)處理寺廟申請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依法得讓售者得逕予出租)規定承租國有土地案件,請適時引據內政部103年2月6日台內民字第1030077650號函示要旨,說明該寺廟如屬不適用監督寺廟條例規定之寺廟,自不得為權利主體,而無法依上開規定辦理出租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4月3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4000788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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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7條第3款規定,本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逕予出租之對象為依本法或其他法律得承購之人。所稱得承購之人應限於自然人、法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規定之寺廟及其他具有權利能力之人。
- 本署103年4月3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40007880號函.pdf
- 附件:內政部103年2月6日台內民字第1030077650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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