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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貴分署(辦事處)處理寺廟申請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依法得讓售者得逕予出租)規定承租國有土地案件,請適時引據內政部103年2月6日台內民字第1030077650號函示要旨,說明該寺廟如屬不適用監督寺廟條例規定之寺廟,自不得為權利主體,而無法依上開規定辦理出租

  •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7條第3款規定,本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逕予出租之對象為依本法或其他法律得承購之人。所稱得承購之人應限於自然人、法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規定之寺廟及其他具有權利能力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