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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利用-依財政部101年4月16日修正前「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簽訂之委託經營契約,於該日(含當日)以後期限屆滿、通知終止或收回部分財產案件,所涉限期交還財產之期限或追收使用補償金計收方式,除契約已有約定從其約定,及本函下達前已通知,仍循已通知之處理方式處理至結案外,應依現行要點第25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