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公共設施用地經依都市計畫法第53條規定出租,投資人依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興建完成,將地上非屬公共設施使用之建物所有權移轉第三人,第三人承受之原租賃關係消滅或終止後,重新申請承租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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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共設施用地經依都市計畫法第53條規定出租,投資人依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興建完成,將地上非屬公共設施使用之建物所有權移轉第三人,第三人承受之原租賃關係消滅或終止後,重新申請承租之處理方式財政部103年2月17日台財產管字第1034000229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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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3年2月17日台財產管字第10340002290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