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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共設施用地經依都市計畫法第53條規定出租,投資人依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興建完成,將地上非屬公共設施使用之建物所有權移轉第三人,第三人承受之原租賃關係消滅或終止後,重新申請承租之處理方式

  • 旨述建物使用土地情形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1項第6款、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第1項第6款及第3項第5款規定依事實狀況認屬情形特殊得予讓售,得逕依同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之2第2項規定,就建物對應之基地持分辦理出租予非屬公共設施使用建物之所有權人,訂定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